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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3 来源: 点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201512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政策措施,维护了残疾人的权益,改善了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状况,发挥了残疾人事业在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当前,一方面我区的残疾人长期经受两大差距的影响,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我区的残疾人生活水平又与我区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我区地域的特殊性给残疾人工作带来特殊困难。因此,我区残疾人生活总体困难多,残疾人工作难度较大。截至目前,我区106.9万残疾人中近一半的城乡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贫困残疾人所占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还存在救助水平偏低,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小,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偏低,残疾人就业困难面大等问题。各地残疾人服务机构也存在机构不健全,服务设施缺乏,基本运行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难以为残疾人提供急需的托养、康复等服务,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较薄弱。

  (二)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两大差距叠加”的现实加倍努力和投入,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指导思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来抓,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能够更好地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融合式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五)坚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普惠、特惠和专项保障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优惠和优先保障,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照顾;还要通过专项保障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二是要坚持兜住底、补短板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实行普惠保障、特惠保障和专项保障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并向残疾人提供所需的专门服务,更好地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三是要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与对口援疆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还要特别注意向南疆四地州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在对口援疆工作中将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服务残疾人的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受援规划安排落实。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六)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七)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八)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实行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实时结算,简化报销程序,方便重度残疾人医保报销。

   (九)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的按最高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牧民定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补助对象是贫困残疾人家庭,要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切实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应重点给予保证。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都得到改造,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十)依法推进和深化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既不安排残疾人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保障金,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进一步完善保障金征管工作体制,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税务部门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财政或税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按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其超额程度进行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2%安置比例的,应当首先招收残疾人,并在新招录、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残疾人;按照2%的安置比例计算应当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的,必须按规定执行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集中招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按不低于所招收人员数额2%的比例招录、招聘残疾人;自治区党政机关、地(州、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2020年前要达到2%的安置比例,按照2%的安置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也要按规定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十一)巩固和发展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在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通过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电价,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的发展。同时,注意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使之成为残疾人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从业能力的培训,建设一批适合残疾人从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已经并能够吸纳更多残疾人参与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鼓励和支持兴办工(农)疗机构、庇护工场以及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

   (十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就业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的扶持力度。要做好政策协调,确保国家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所有扶持、保护政策,首先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就业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并推动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策的多样化。公共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要将残疾人创业者优先纳入,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各地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并配套提供一条龙、全方位公共创业服务,形成覆盖创业各个阶段的公共创业服务链,依托创业孵化基地,集中解决残疾人创业难题。要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逐步加大保障金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的补贴力度。要根据就业市场变化,针对网络创业、居家就业等新兴就业形式,加大保障金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的投入,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场地设备扶持、证照办理便利、贴息贷款、产品销售等不同类别的优惠政策措施,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完善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扶持流程,改善薄弱环节,同时加强政策整合,发挥政策叠加作用,增强扶持效果。

   (十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残疾人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允许各地探索残疾人从事出租车运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合法运营手续,按当地出租车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出租车投入运营。

   (十四)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好《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范围。要切实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深入研究农村残疾人扶贫成本及其扶贫工作的特殊性,并依此安排扶贫投入,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所需资金,为加快实现农村残疾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奠定基础。要瞄准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做好建档立卡精确帮扶,确保不漏掉一个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每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都有帮扶责任人、每个农村残疾人贫困户都有精准扶贫措施、每个农村残疾人家庭至少一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保证扶贫成效。

   (十五)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信贷支持和土地权益保障。要扩大康复扶贫贷款规模,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实行残疾人到户贷款全贴息;要建立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扩大残疾人贷款担保物范围和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残疾人免担保小额贷款工作。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带动辐射贫困残疾人生产增收效果显著、管理规范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并对安置带动贫困残疾人生产增收的经济实体和能人大户给予奖励扶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收益。要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保护好残疾人及其家庭应有的权利,在土地流转、入股等土地经营过程中保障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的土地收益,严肃查处以不同方式侵犯农村残疾人合法土地权益的行为。

   (十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整合残疾人就业需求、就业状况和相关数据,推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做好精准就业服务提供有效技术支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要增强公共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对残疾人的服务职能,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并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大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残疾预防。制定实施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针对残疾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采取综合措施,对交通安全、母婴保健、安全用药、防震减灾等重点领域实施三级预防综合措施,通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残疾预防工作,推广和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教育公民提高自我康复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发现疑似残疾或残疾发生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加强残疾信息搜集、检测和研究,及时在关键期采取预防、治疗、康复等各项干预措施,有效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障发生。

   (十八)认真做好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包括医疗康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成年残疾人康复及家长培训,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流动服务车等国家重点康复项目,要完善保障措施,扩大救助人数,提升项目成效,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盲杖等。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以及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保障急性期、稳定期和恢复期的康复效果。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动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服务发展。

   (十九)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落实好《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实现到2016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结合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情况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做好就学安置工作,确保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确保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教育援疆总体规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形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的管理与指导网络,配齐配好基层学校人员、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在南疆全面实行残疾人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在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通过开展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项目(学前教育)、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等,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十)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推动手语和盲文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手语、盲文学科人才培养。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确保每一个残疾考生合理便利地参加考试。

   (二十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师范类高校或相关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支持扩大特殊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实施特教教师培训工程,健全自治区特教教师培训基地,将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学前特教等教师纳入培训范围。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教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实行残疾人职业教育免费,确保所有接受完义务教育并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够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强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建设,根据新情况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针和发展定位,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有一技之长、能够自立于社会的残疾人劳动者。

   (二十三)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托养、文化、法律等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央对西部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实行高额补助的政策,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末,实现自治区和所有地(州、市)县都有一个康复设施、所有市县级都有一个托养设施的目标。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

   (二十四)健全残疾人体育基本服务体系。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各地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两项工程”(即: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工程)和“一个平台”(即:残疾人体育新媒体宣传服务平台)构成,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健身康复项目、体育健身知识、体育健身康复器材、体育健身康复场所、体育健身康复活动方面内容的残疾人体育基本服务体系。要建设残疾人体育和特殊艺术人才训练基地,促进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特殊艺术发展。

   (二十五)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便利。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在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车辆。

   (二十六)全面开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各地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制定实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主体,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地竖向规划,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改造。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除用好中央财政出资的补助金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以加快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二十七)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执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网站要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对聋人、盲人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电信资费、上网费,并免费提供相关信息产品。

   五、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八)加快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助残慈善的浓厚氛围,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要继续把各类专门协会作为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激发专门协会的活力,发挥各专门协会在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将各类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组织实施“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十九)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宣传弘扬“志愿精神”;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志愿助残工作网络;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特别是建立志愿助残行为与求学、入职、晋级等挂钩的激励奖赏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并依托这些已有品牌,不断创新活动模式,提升品牌效应。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三十)加快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不断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业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在用水、用气、用电方面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让残疾人能够获得质优价廉、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和产品服务。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品质更高、范围更广、形式更多的精品服务,并以此支持残疾人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险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将残疾人文化艺术演出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并专门立项,争取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发展,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参与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执行服务组织和机构的准入、退出和评价监管制度,提高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康复技术、特殊教育、手语翻译和主持等残疾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相关基础学科建设,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供养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还要积极整合人才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相关专业人才开展残疾人服务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尽快将国家规定的五大类20个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都实行由政府购买,并适当扩大购买项目范围;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切实做好残疾人事业对口援疆工作

   (三十三)政府援疆机构承担残疾人事业援疆主体责任。残疾人事业援疆应当依托、依靠政府援疆机构开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主要援疆项目应当通过政府援疆机构落实。残联系统也要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残联对本地残疾人事业的支持,主要内容是相关技术设备支持和干部特别是专业人员培训等。各级政府援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在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受援规划时,将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排,将一些普惠保障、特惠保障、专项保障,以及康复服务、教育服务、扶贫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无障碍建设、维权服务等所需资金和项目,通过政府对口援疆途径解决。还要调动社会力量援疆,发展残疾人社会企业集群,通过市场机制与社会事业结合,大量解决残疾人就业,做大做强援疆民生事业。各地要将残疾人事业援疆纳入本地援疆工作总体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

   (三十四)各级残联要做好职责范围的援疆工作。各地残联作为当地对口受援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参与当地受援规划的制定、统筹协调残疾人事业受援项目资金和物资以及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以此助推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

   七、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强化组织领导机制。要突出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将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善民生项目,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中的规划、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的制定、检查、落实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推进安排、有落实主体、有时限要求、有效果评估、有监督保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在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同时,强化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残疾人小康建设的部门任务分工,进行目标管理、追踪问效,年度考核。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三十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编制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为残疾人事业提供机构编制保障,特别是要确保残联所属专业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积极鼓励福利、体育彩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南疆三地州及其他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残疾人的各项服务工作,并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内容,提供优惠便利,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建设以残疾人基础信息、需求信息和服务信息为一体的残疾人人口信息数据库。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建设发行智能化残疾人证及以之为基础的新型服务体系。

   (三十七)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也要制定出台残疾人优惠办法和辅助规定,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县级以上地方全部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现县级以上地方法律救助工作站全覆盖,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把法律服务延伸到残疾人身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开辟残疾人法律援助无障碍通道,做到应援尽援,还要放宽针对残疾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条件,扩大援助事项范围,使更多残疾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按规定建设全国统一的自治区12385残疾人维权热线、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更加及时有效地受理残疾人咨询、投诉、服务需求和来信来访等,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八)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并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形成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能够千方百计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新疆特色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三十九)做好社会宣传工作。要通过思想凝聚、事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推动全社会更有力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有效地提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更主动地支持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更显著地转变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的歧视与偏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鲜明导向。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和谐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融入社会,与各族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四十)贯彻落实与监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