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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

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残字[2016]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2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使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实施<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切实抓好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

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2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据《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实施<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切实抓好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培训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培养实用型技能残疾人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六个结合,突出新疆特色。坚持与提高残疾人就业程度相结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定向培训,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坚持与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相结合。加快培养实用型技能残疾人队伍,满足企业使用残疾人需求。坚持与创新培训模式相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两方面的优势,建立残疾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坚持与加强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相结合。重点扶持安置残疾人规范的用人单位,鼓励其加强残疾人岗位培训,促进其规范用工,进一步优化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环境。坚持与督促企业落实培训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持有愿望和条件组织残疾人培训的用人单位,点面结合,促进企业切实履行残疾人培训义务。坚持完成培训任务与提高培训质量相结合。力争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都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坚持二个导向。在残疾人的培训规划上坚持以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在培训实施上坚持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导向。

(三)坚持二个创新。创新培训模式,建立政府统筹、企业导向、社会参与、个人努力的联动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主、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补贴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适应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

2016-2020年,力争每年对10000名残疾人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8000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500人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1500人开展创业培训,五年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50000名的目标。

(二)任务下达: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对残疾人的培训能力、各地培训资金等因素,每年3 月底前将残疾人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州、市),各地(州、市)于4 月底前下达到县(市、区)。

(三)培训和补贴对象:培训对象是城乡残疾人劳动者。培训补贴对象是经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残疾人。

四、培训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以各地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系统统计为基础,以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每年对8000名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重点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在岗残疾职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其他各类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残疾职工开展上岗培训,对已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5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依托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每年培训1500人。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用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在疆残疾人情况。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用工登记制度。从2016年开始,每年的下半年由各地统一组织开展一次对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各地要组成残联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采用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自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办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残疾人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录入“残疾人培训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残疾人信息库。

(二)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在用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自报和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建立残疾人培训需求数据库。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残疾人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计划制订分期培训的具体方案,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编发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残疾人培训。各地于每年2 月底前将当年残疾人培训计划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认定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定点培训参照《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实施<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相关要求,确定一批残疾人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定点机构主要包括三类:

1.用人单位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基地。主要承担本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培训;对在行业内具有优势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承担行业残疾人培训。

2.人社部门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从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就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中认定,主要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级技能残疾人的培训。

3.社会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认定,主要承担特种行业工种及具有比较优势工种的培训。

(四)依托用人单位,开展多形式残疾人技能培训残疾人培训必须坚持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要选择技术人员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行业和企业重视和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残疾人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残疾人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2.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大纲和残疾人培训计划,在人社部门指定行业内具有残疾人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行业残疾人培训,并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3.人社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履行残疾人在岗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残联制定残疾人培训计划,统筹组织残疾人到人社部门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高技能残疾人培训原则上由人社部门、残联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各级人社部门、残联要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尽量采取灵活方式,把残疾人培训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4.校企合作培训。承担残疾人培训的定点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专业培训学校在教学、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残疾人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学校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残疾人到培训学校共同组织培训。

5.残疾人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残疾人,可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人社部门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并到已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在培训内容上,应包括公共课程和技能培训课程,以实操培训为主。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和发证服务,适当降低或减免收费。

(五)配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残疾人开放,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残疾人专门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减免费服务。对经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1 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残疾人提升培训计划顺利开展,各地应成立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级人社部门、残联统筹组织实施培训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残疾人培训就业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社部门、残联要根据残疾人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残疾人培训补贴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残疾人占全部职工比例,结合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安排残疾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经费。

(三)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属人社部门、残联申请补贴。残疾人自选工种培训,应先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凭有关证件向就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残联申请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社会力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残疾人就业,按登记并推荐就业的残疾人人数,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补贴政策。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制定“残疾人提升培训计划”的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扩大残疾人对职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引导,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通过宣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残疾人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残疾人、重视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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