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6〕44号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等实际问题,全面建立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残疾人保障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提高。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及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新疆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可持续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
1.重叠享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择高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经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方,其补贴范围和标准高于自治区补贴标准的,可按照本地制定的标准执行。
3.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受理窗口转送残疾人申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1.村级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审核。
2.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3.县市审批。县级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并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申请递交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构负责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去世、户口迁出属地的,从下月起停发其两项补贴资金。
(四)定期复核。
每年5月份,各地要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复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四、经费来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及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和阿瓦提县按新财预〔2015〕127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推进制度落实。
各地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享受对象范围要求,及时推进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补贴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精准发放;要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共享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统筹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宣传作为“访民情、聚民心、惠民生”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掌握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
2016年3月26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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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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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寸照片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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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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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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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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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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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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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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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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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类别
| 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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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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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残疾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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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类别
| 低保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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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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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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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会意见
| (盖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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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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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意见
|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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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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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4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残联各1份。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