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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3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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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工作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稳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紧紧围绕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残疾人培训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扎实推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巩固和发展集中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组织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是残疾人就业总体状况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改善,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残疾人所占比例依然较大。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7部门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以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未就业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为城镇5万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

(二)组织7.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培训,使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参加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增收。

(三)加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使有就业创业需求和能力的城乡残疾人普遍获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1.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各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等制度,把公示制度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作为各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2%安置比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录、招聘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优先录用(聘用);按照2%的安置比例计算应当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的,必须按规定执行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集中招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至少按照目标比例要求招录、招聘残疾人;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推进各类党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自治区党政机关、地(州、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2020年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切实发挥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2.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各地要紧抓我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短平快”等就业项目工程的机遇,每个地州市至少要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努力扩大我区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各地要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就业服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鼓励各地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投入,扶持其稳定发展。大力宣传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作用。制定自治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办法和优先或定向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目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残疾人集中就业知名品牌。探索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3.式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确保国家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所有扶持政策、保护政策,首先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就业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每个地、州、市至少建立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启动资金、后续发展资金筹集等方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新兴行业和企业信息,鼓励引导各类互联网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或以众包服务等方式,帮助残疾人网络就业。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费用补贴。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免费或以低价承租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给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有一定基础的残疾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

4.全力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贯彻落实《自治区贯彻<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各项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展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劳动生产项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政策试点,扶持一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鼓励更多企事业单位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附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车间,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5.积极探索残疾人支持性就业。

调动各类社会资源,以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以扶持其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为目的,在部分地、州、市开展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试点。扶持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训机构(基地),五年培训85名就业辅导员,以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

6.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转移就业。

统筹培训资源,为全区7.5万名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手工加工等技能水平,使之掌握一技之长;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开展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帮助残疾人参与“种养加”及设施农业项目,实现就业增加。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对接与就业服务,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

7.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

加大对盲人按摩人员培训、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盲人就业工作。依托盲人保健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盲人按摩培训学校、盲校、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盲人接受保健按摩师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加大对农村和南疆四地州的培训扶持力度,对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的盲人做到应培尽培。加强盲人医疗按摩教育,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盲校和社会中等、高等医学院校,增设盲人医疗按摩专业和扩大招生,提升教育培养能力。健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远程、函授、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十三五”期间,全区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少于800名,其中新增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少于320名,通过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养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少于600人,建立8家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

规范盲人按摩行业管理,严格执行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执业备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制度,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吸纳到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依托设有康复科(或相关康复项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聘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或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集中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鼓励和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规定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

开展多种形式的盲人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支持拓展盲人新的就业和创业之路。

(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1.各级政府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要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投入,对城乡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统筹利用职业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等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具备就业创业条件的未就业残疾人依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性别、年龄、学历等进行分类,了解掌握每一个人的培训需求,研究确定培训方向和内容,抓好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配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和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开展面向各类残疾人的远程职业技能培训。

3.依托现有设施设备,规范和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制定并完善基地建设规范和评估标准,建立对基地的认证、考核和评估机制,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基地的扶持政策,切实发挥基地作用。采取社会化合作方式,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与残疾人职业培训相关的研究、教学、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三)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帮扶服务到位,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依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岗位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等服务,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创新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依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活动。

3.将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放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与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所在学校联系,提前介入,准确掌握每一名毕业生基本情况和需求,实行“一生一策”、“一对一”就业创业服务,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落实扶持政策,做到“不就业、不脱钩”,确保应届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60%以上。

4.加强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确保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信息数据应录尽录;完善季度年度通报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季度更新制度,推动实名制统计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加强系统管理员队伍能力建设,通过举办系统管理人员操作技术培训班,并通过送教上门、分片指导开展社区管理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实名制统计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分析的质量。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监管,定期核查,做好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比对工作,确保数据口径一致,真实有效。

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继续深入推进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为着力点的机构专业化建设,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标准,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和流程,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托各类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专项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完善社区就业指导员培训课程,提升培训质量,对500名社区就业指导员开展业务提升培训。

6.积极配合中国残联做好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自治区各级平台管理员队伍,做好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利用平台做好职业介绍、远程培训、产品推介、政务服务、培训众包等各种服务。

7. 充分发挥全国残疾人技术资源中心的龙头作用,在残疾人就业人才培养、教材研发与推广、培训基地建设、岗位能力标准建设、模拟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残疾人学历提升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成立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会,发挥社团组织优势,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组织开展理论政策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8.制定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全面推进评估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级、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职业能力评估室。有条件的地市级要在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开展示范性职业能力跟踪评估。

9.研究制定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数据库,培养、扶持和宣传残疾人技能人才先进典型。举办第五届新疆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选派就业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竞赛。组团参加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

10.强化部门间协作,加强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保障。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检查监督

(一)各地区要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宜本地区的具体计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指标,逐级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各类统计信息及时、真实、有效,自治区残联将组织检查抽查。

(三)各地区要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自治区残联将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组织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