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起,乌鲁木齐市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集中就业单位,可享受8万至30万元的奖励扶持,每多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就业补助,这是乌鲁木齐市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为激励用人单位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帮助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解决实际困难,改善残疾人就业工作环境,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2017年5月,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指的扶持对象为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集中就业单位安置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二是集中就业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三是集中就业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合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四是集中就业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五是集中就业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六是集中就业单位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七是集中就业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0人,按8万元标准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10人,每多安置1人就业,按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扶持。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金额=8+(残疾人在岗人数-10)×0.3。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扶持一次,可连续扶持3年。
《暂行办法》还对集中就业单位申办程序、扶持资金用途和残联等单位的监管职责作出了规定。
(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志晓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