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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 点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 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人社部门负责促进就业目标任务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各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编制、资金分配的监管与绩效评价,并对政策实施和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女性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对同级人社部门提交的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就业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2.联合自治区人社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会同自治区人社部门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就业资金。

4.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就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自治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自治区就业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

2.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就业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3.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

4.按规定编制就业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区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四)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五)用于就业再就业的社会募捐等其他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就业资金要分别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培训教材编印、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就业培训师资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一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实名登记制,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 业能力证书(未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专项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专项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确定。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职业(工种)类别、专项职业能力类别及补贴标准,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3.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社保补贴管理办法执行。各地根据实际,可按季或按年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5)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8)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9)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6.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7.就业援助金。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社区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各地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便民服务、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小市场、小巴扎等,以便集中安置当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就业。

8.岗位补贴支出。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按照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9.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10.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11.其他支出。各地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资金和当地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需新增的促进就业其他支出项目,经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各地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需增加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能力建设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41号)的规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自治区就业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并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三条 自治区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等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指标,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实现新增就业、公共就业服务评估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自治区每年11月底前下达各地下一年度部分就业资金预算指标。自治区和各地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上级就业资金后30日内,将就业资金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就业资金的申领。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个人账户、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参加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由企业申领。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前述备案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均需将培训信息录入至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人社部门对培训补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设定量化考核指标,要制定明确的监督与惩罚措施。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4.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大学毕业证书、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所在高校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7.就业援助金、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等四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能力建设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在此基础上按以奖代补原则,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并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建立公示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具体金额或标准等,相关公示情况要存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并报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拨付资金。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每季度进行对账,相关对账记录要存档。同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简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

县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同时,开设热线电话、投诉信箱和网上咨询投诉版块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地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全面建立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全面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要存档。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资金使用和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就业结转结余资金,已结转两年的,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当年不予再考虑安排相同项目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资金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已明确补助标准的就业补贴标准,严格按自治区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自治区暂未明确的,可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2008〕82号)、《转发<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材社〔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新材社〔2014〕17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