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工作。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有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
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登记项目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资格证书”年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登记手册》和《登记卡》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保管。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可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发给《登记手册》。
(二)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在参加认可性项目活动后,及时将获得主办单位出具的学分凭据和本人的《登记手册》交给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由指定的人员核准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和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非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将参加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本人的《登记手册》,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由指定的人员核实、换算学分后,将有关内容和学分数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和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
(三)以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一个验证周期,此周期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周期一致。周期届满时,由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予以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并签字盖章。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则由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存档。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2年不少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Ⅰ类)30个学时10学分,省级(Ⅱ类)90学时15学分。
第十条 实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数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年审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内容,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的年学分量者,视为任职期内培训和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没收其《登记手册》和《登记卡》,并自没收之日起2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可性项目是指:
(一)由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举办并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由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向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本办法所称非认可性项目是指:以上3项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