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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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和就业指导员能力提升远程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 点击数:

新残教就字 [2017]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残联,各地、州、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新挑战的专业化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就业服务,圆满完成残疾人脱贫共奔小康的任务目标,中国残联将在“十三五”期间,分批、分层次开展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能力提升远程培训。根据中国残联通知要求,现将我区组织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5月至10月

二、培训对象和人数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130人。各地、州、市,县(市、区)各一人;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

2、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指导员岗位能力提升培训(中级):200人。

三、培训机构

1、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远程培训平台,对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

2、全国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岗位能力提升培训(中级)依托清华大学远程培训平台对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就业指导员开展。

四、培训内容

1、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内容: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公共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新理念、新技巧,综合素养,实操案例等,确保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全国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岗位能力提升培训(中级)内容:残疾人就业政策法律法规解读、就业指导技能与技巧、综合素养、案例分析等,着重突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实用性、操作性、技巧性,确保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将所学知识熟练运用在日常工作中。

五、培训经费安排

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每人980元,就业指导员岗位能力提升培训每人560元,完成学习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培训费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培训费由个人承担。

六、有关要求

1、开展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和就业指导员远程培训,为全国就业服务人员搭建统一规范的培训平台,对于推动“十三五”时期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具有重大支撑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按照中国残联的要求,结合新疆本地实际,制定了培训实施方案。各地残联要积极做好报名工作,组织本地区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远程培训”;选择具有一定就业工作基础和业务素质的就业指导员参加“全国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岗位能力提升远程培训”。切实保障就业服务人员能力得到提升。请各地于2017年4月 1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中心。

2、各地、州、市管理员加强管理,督促本地学员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习课程,按时参加结业考核,确保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联 系 人:周武英 0991-4846433(传真) 18999913237

附件:学员报名登记表.docx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