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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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0 来源: 点击数:

新残就业[201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的有关规定,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现就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需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

二、年审时间

2017年2月10日前,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期。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携带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5、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以上资料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年审流程

1、填表。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到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用人单位2016年度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表》,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2、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审资料。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年审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核算、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年审认定证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数据填写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年审认定意见”栏内,并加盖审核认定机构公章。一份返交用人单位,一份留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五、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陆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栏内点击提取辖区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信息报送表,对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栏内为“0”,并于3月10日前将此信息提供给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汇总后,于3月20日前将汇总信息传输至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六、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新政策,努力提高用人单位知晓率。各县(市、区)在辖区发布年审通告,编印年审须知宣传单,在年审服务厅摆放宣传展板,营造良好氛围。在年审期间,要明确年审工作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耐心解答用人单位咨询问题。

七、公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县(市、区)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2017年12月份,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联系人:陈文莉

联系电话:0991-4843042

电子邮箱:823470352@qq.com

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