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新财非税[2016]28号
条款号: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残疾人**条例》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财税〔2015〕72号
条款号:
第九条 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1.《残疾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残疾人****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残疾人**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的实施方案》
依据文号:
新发改价综【2020】479号
条款号:
第一条 1.1 1.2 1.3
条款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2%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微小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